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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印发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通知事关原油、钾肥、稀土

  11月7日,商务部发布《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将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原油、铁矿石、铜精矿、钾肥纳入《实行进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

“蔬菜知识网”

  11月7日,商务部发布《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将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原油、铁矿石、铜精矿、钾肥纳入《实行进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将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稀土纳入《实行出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具体内容如下:

  商务部关于印发《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令2017年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商务部结合近年来我国大宗产品进出口情况和管理需要,对2021年制定的《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执行(国统制〔2022〕165号)。在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鲜奶、奶粉、乳清、猪肉及副产品、牛肉及副产品、羊肉及副产品、玉米酒糟、关税配额外食糖等14种产品继续实行现行进口报告制度的基础上,主要新增内容如下:

  将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原油、铁矿石、铜精矿、钾肥纳入《实行进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将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稀土纳入《实行出口报告的能源资源产品目录》。进口、出口上述产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履行有关进出口信息报告义务。

  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负责上述新增能源资源产品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

  《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自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25年10月31日。

  附件:

  大宗产品进出口报告统计调查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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